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5-07-24
一、项目名称
主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二、设立依据
1、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2、2002年12月15日国家林业局第5号令发布实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行政审批数据及方式
符合规定条件准予审批。
四、审批对象(个人/企业)
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五、审批条件
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六、办理时限
法定:自办理受理登记之日起20日内;
承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
七、办理流程
开始→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结束
八、申请表格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种子专用(见附表06-1);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苗木专用(见附表06-2);
九、申报材料及依据
1、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见附表06-1);从事林木种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苗木专用)》(见附表06-2);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
法律依据:2002年12月15日国家林业局第5号令发布实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十、受理机关名称及地点
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开封市农林局窗口
地点:郑开大道与三大街交叉口,4条公交线直达市民之家,分别是27路、30路、39路、44路十一、行政审批项目决定机关 开封市农林局
十二、是否年检或年审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林木种子经营者应当自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满一年后的两个月内,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年审合格的,加盖年检印章;年检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进行年检的,其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2002年12月15日国家林业局第5号令发布实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十三、颁发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三年。
十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十五、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效力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是经批准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合法凭证。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开展林木种子经营活动。
十六、咨询机关及电话
开封市农林局窗口 0371-23857108
十七、投诉机关及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 23859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