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5-07-24
一、项目名称
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二、设立依据
1、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2、2002年12月15日国家林业局第5号令发布实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行政审批数据及方式
符合规定条件准予审批。
四、审批对象(个人/企业)
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五、审批条件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无检疫性病虫害;
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5、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六、办理时限
法定:自办理受理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
承诺: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
七、办理流程
开始→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结束
八、申请表格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种子专用(见附表05-1);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苗木专用(见附表05-2);
九、申报材料及依据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见附表05-1);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苗木专用)》(见附表05-2);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
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
法律依据:2002年12月15日国家林业局第5号令发布实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十、受理机关名称及地点
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开封市农林局窗口
地点:郑开大道与三大街交叉口,4条公交线直达市民之家,分别是27路、30路、39路、44路
十一、行政审批项目决定机关 开封市农林局
十二、是否年检或年审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自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发证之日起,满一年后的两个月内,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年审合格的,加盖年检印章;年检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进行年检的,其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2002年12月15日国家林业局第5号令发布实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十三、颁发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三年。
十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十五、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效力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是经批准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合法凭证。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开展林木种子生产活动。
十六、咨询机关及电话
开封市农林局窗口 0371-23857108
十七、投诉机关及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 23859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