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5-07-24
一、项目名称
木材运输许可
二、设立依据
1、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2、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三、行政审批数据及方式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四、审批对象(个人/企业)
从事木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五、审批条件
(一)木材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条件:
1、任何单位和个人从林区运输木材出县(市)境的,都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运输证;
2、国家调配的木材,由有关主管部门发给调拨通知书;
3、铁路、交通及其他运输单位承运木材的,应当查验木材运输证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或者收回林木运输证:
1、未按规定提供证明文件的;
2、已完成年度木材运输总量计划的;
3、提交的证件属于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运输证的。
六、办理时限
法定:自办理受理登记手续之日起3日内。
承诺:即办。
七、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当场予以发证,不符合条件不予以受理。
八、申请表格
不需填写表格
九、申报材料及依据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木材检疫证明,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
2、木材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伐的木材,持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缴纳育林费,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
3、需第二次运输的,凭原起运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证件。原证在换发时由发证机关留存备查,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
4、从木材交易市场购买的原木、原条、锯材和竹原材,持木材交易发票和育林费票据,其他类别木材持木材交易发票,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
5、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购买的半成品,持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的交易发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
法律依据:
1、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2、《河南省林业厅关于重新规范林木运输鉴定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豫林政(2000)84号]。
十、受理机关名称及地点
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开封市农林局窗口
地点:郑开大道与三大街交叉口,4条公交线直达市民之家,分别是27路、30路、39路、44路十一、行政审批项目决定机关 开封市农林局
十二、是否年检或年审 否
十三、颁发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木材运输证》 有效时限: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
十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收取育林基金,按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
收费依据:河南省财政厅、林业厅豫财综[2010]62号。
十五、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效力
《木材运输证》是批准承运木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的合法凭证。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十六、咨询机关及电话
开封市农林局窗口 0371-23857108
十七、投诉机关及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 23859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