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5-07-24
一、项目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
二、设立依据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三、行政审批数据及方式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四、审批对象(个人/企业)
需要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五、审批条件
森林和林木采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条件:
1、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3、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六、办理时限
法定: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
承诺: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
七、办理流程
开始→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结束
八、申请表格
不需填写表格
九、申报材料及依据
(一)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
2、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
3、其他单位必须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采伐承包的国有林木,还应提交承包合同和发包方同意采伐的证明,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
4、个人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5、采用皆伐方式,连片采伐0.1公顷以上具有较强生态功能的灌木林的,提交包括采伐目的、地点、方式、期限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
6、建设工程使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用地单位持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林木所有权转让需要采伐林木的,由依法取得林木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持协议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
1、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2000年1月25日国务院第278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证林木采伐许可证:
1、采用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木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防治和改进措施的;
4、无采伐限额指标的;
5、采伐的林木所有权有争议的;
6、采伐属于禁伐林木的;
7、已完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发放生产商品材的采伐许可证。
法律依据:
1、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
2、2000年1月25日国务院第278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十、受理机关名称及地点
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开封市农林局窗口
地点:郑开大道与三大街交叉口,4条公交线直达市民之家,分别是27路、30路、39路、44路
十一、行政审批项目决定机关 开封市农林局
十二、是否年检或年审 否
十三、颁发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次性。
十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十五、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效力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经批准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的合法证明。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林木。
十六、咨询机关及电话
开封市农林局窗口 0371-23857108
十七、投诉机关及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 23859338